最近看到教育部推動「有品運動」的新聞,勾起了我之前涉入校內學生運動時的一些想法… (是的,我一直不太想要明目張膽的說我有參一腳最近幾年和學校的紛爭,不過依照大學法學校現在沒有理由不發畢業證書給我,so …)
其實最核心且明顯的問題是,大學有訓練學生的品德涵養的責任嗎?
我一直覺得這是一種兩個文化價值觀的衝突,一個是傳統師生關係的「師道」,另一個就是單純的「契約關係」。畢竟這一切都關於雙方的權利義務。想像一個學校對學生有類似父母的那種道德責任的世界:
- 學校對學生的行為負連帶責任,甚至是無過失責任。
- 你在學校圍牆外惹惱鄰居,學校幫你先道歉再回來關起門來處理?
- 就算是偷竊等公訴罪,學校都能拿校內獎懲制度來給別人「交代」,這樣橋事情?
- 學校和學生的關係是上對下,學校有塑造學生道德人格的責任。
- 學生的個人性被削弱,學生不是具有完整公民權的自然人,學生自治這個概念在此框架下毫無立場與意義。
- 行政單位在選課、宿舍問題的擺爛也是「訓練學生待人處世的道理」。
所以獎懲制度真的是獎懲,不是公約。所以管理宿舍的生活輔導組的業務真的是輔導學生,不是服務學生。
我以為全台灣只剩下 NCU 這種幼稚園大學才會有對大學教育抱持這種理念的教員,沒想到連教育部長也這樣想呀。如果你是和對方權利相等的人,你可以在議會裡面和他們平起平坐,bargain 雙方的權責。那如果你不是人,那… 或許有天「人」會規定你戴上六芒星,把你關進集中營,那你也不能說什麼。或者是,你得跟著一個演講說著「I have a dream」的牧師上街遊行,但我不知道這個人存不存在。
PS 幼稚園大學是龍應台女士當年在學校擔任教授時所寫的文章。過了這麼久,還是有種倍感親切的感覺。真是令人不勝唏噓。